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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知识专栏】甘肃省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

发布日期:2021-05-18 11:17来源:作者:甘州区妇联

为广泛发动人民群众参与禁毒人民战争,鼓励人民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建立奖励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有功人员(以下简称举报人)的制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举报人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或者其他形式实名向各级公安机关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的个人。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不包含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国家安全、武警、军队、海关部门以及在其他公务活动中发现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国家工作人员。

第二条根据群众举报,公安机关侦破毒品案件缴获毒品的,每案奖励群众人民币500—10万元,具体如下:

(一)缴获毒品50克以下的,奖励人民币500元;

(二)缴获毒品50克以上1千克以下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

(三)缴获毒品1千克以上5千克以下的,奖励人民币1万元;

(四)缴获毒品5千克以上10千克以下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

(五)缴获毒品10千克以上的,奖励人民币10万元。

第三条根据群众举报,公安机关查获制造加工毒品工厂或窝点缴获毒品的,每案奖励群众人民币1万元—20万元,具体如下:

(一)缴获毒品1千克以下的,奖励人民币1万元;

(二)缴获毒品1千克以上5千克以下的,奖励人民币3万元;

(三)缴获毒品5千克以上10千克以下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

(四)缴获毒品10千克以上的,奖励人民币10万元;

(五)案件影响特别重大的,奖励人民币20万元。

第四条根据群众举报,公安机关每查获1名吸毒人员,并作出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或其他行政处罚决定的,奖励群众人民币500元。

第五条根据群众举报,公安机关查获吸毒窝点,并对吸毒人员作出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或其他行政处罚决定的,每次奖励群众人民币1000—1万元,具体如下:

(一)查获3人以下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

(二)查获3人以上5人以下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

(三)查获5人以上10人以下的,奖励人民币3000元;

(四)查获10人以上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

(五)查获吸毒人员众多、案件影响重大的,奖励人民币1万元。

第六条根据群众举报,公安机关因涉毒问题查封歌舞娱乐场所、会所、宾馆酒店等处所的,每查封1家,奖励群众人民币5000—3万元;案件影响特别重大的,奖励人民币3万元。

第七条根据群众举报,公安机关查获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每案奖励群众人民币500—1万元,具体如下:

(一)查获100株以下的,奖励人民币500元;

(二)查获100株以上1000株以下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

(三)查获1000株以上5000株以下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

(四)查获5000株以上10000株以下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

(五)查获10000株以上的,奖励人民币1万元。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毒品,是指海洛因和冰毒成品。其他毒品、毒品半成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易制毒化学品按照公安部有关毒品折算标准换算成海洛因进行奖励。

第九条各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和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不认真核实查处的;

(二)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三)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四)工作失职或泄密的。

第十条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国家安全、武警、军队、海关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活动中知悉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情况或线索,通过他人以举报的方式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获取奖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供述同案犯毒品犯罪事实和在押犯罪嫌疑人揭发他人毒品犯罪事实或者提供重要毒品犯罪线索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二条各级公安机关必须设立举报受理机构,对外公布举报方式和举报电话。

第十三条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后6个月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四条本办法中的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由省禁毒委员会印发的《甘肃省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暂行办法》(甘禁毒〔20059号)废止。

张掖市公安局禁毒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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