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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知识专栏】涉毒资产追缴:打击毒品违法犯罪的重要手段

发布日期:2022-05-19 11:25来源:作者:临泽县妇联

法谚有云:“任何人不得因自身的不法获得利益。”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赔偿。涉毒资产追缴是打击毒品违法犯罪的重要手段,也是防止毒情蔓延的关键工作,实践中,构建和完善涉毒资产查控机制,推进涉毒资产查控法治化建设的重要性日益显现。


    涉毒资产查控机制是指办案机关对毒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其他涉案人员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后,依法对毒品犯罪违法所得与其他涉毒资产采取查询、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并根据财产查明与控制的情况,依法作出继续追缴、责令退赔、没收并上缴国库等具体处理手段的制度。建立毒品犯罪财产全流程调查、控制与处理机制,对于打击毒品犯罪、深化司法改革、适应涉案资产查控的国际化趋势等具有积极意义。


    其一,有利于深入打击毒品犯罪,实现刑事没收的目的。毒品犯罪所涉犯罪利益链条复杂,利益差额是巨大的犯罪推动力,单纯倚重重刑治理难以根治。没收作为我国刑法规定的法律后果之一,也是国家对犯罪人及其犯罪行为的否定性评价。涉毒财产查控机制将涉案财产的查控工作定位到侦查阶段,是针对解决没收制度现实难题的有益探索,也是打击毒品犯罪经济基础的有效方案。同时,涉毒财产查控机制的全面构建亦为没收制度提供法律依据,避免公权力肆意侵犯公民、民营企业的合法财产权。


    其二,符合我国深化司法改革的应然方向。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过程中要“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2018年10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明确指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是整个司法程序中的关键一环,事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及时实现,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诚信基础,事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的有效提升,事关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贯彻落实。”规范涉案财产处置、解决执行难题是我国深化司法改革的重点内容,也是我国提升社会治理体系与能力的重要关卡之一。作为规范涉案财产处置、解决执行难题的有益尝试,构建涉毒资产查处机制符合我国深化司法改革的应然方向。


    其三,适应涉案资产查控的国际化趋势。《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欧盟《关于清洗搜查、扣押和没收犯罪收益的公约》等国际性或地区性公约均对涉案财产的调查、控制、处理作出规定。建立健全犯罪资产调查、控制、处理机制符合国际化趋势,也能够切实有效地推动我国毒品犯罪跨国追逃与追赃工作与国外有关部门工作的衔接,为顺利查处毒品犯罪奠定良好的基础。


    在现行涉案财产处置法律规定的框架下,我国有必要加强完善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财产调查、控制与处理的衔接机制建设与配套制度建设。


    第一,注重整体规划,确保涉毒资产查控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应分别在侦查、审判与执行阶段形成相应的财产调查工作细则与操作规范,在毒品犯罪诉讼过程中构建一体化、规范化的财产控制与处理机制。


    第二,规范侦查阶段涉毒资产查控的启动程序与基础工作。在毒品犯罪案件调查取证工作开始时,同步启动涉毒资产的调查与控制,重视查清财产的性质、权属、来源与去向。公安机关在及时查明涉毒资产的性质、权属、来源、去向、流转情况的基础上,制作详细的调查清单,对查封、冻结、扣押的财物设立明细账,将承载以上内容的调查与控制卷宗随案移送,并依法提出关于涉案财物的处理意见,包括建议追缴违法所得及其对象与范围等。


    第三,发挥检察机关在涉毒资产查控中承前启后的角色作用。加强对涉毒资产查控的检察监督,完善刑事执行监督立法,合理配置检察机关的检查监督职权。根据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和规范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决定》规定,刑事执行检察的主要职责包括对人民法院执行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涉案财产查控属于毒品犯罪案件刑事诉讼的关键环节,一定程度上应成为检察机关的监督重点。


    第四,立足法院审判职能,切实推进涉毒资产调查与控制的实际效果。2021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强化了涉案财物的庭前审查、法庭调查与辩论工作,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的过程中,有必要切实促进对涉案财产的庭审实质化。一方面,对于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毒资产,能够证明其确实属于毒品犯罪违法所得的,法院应当在判决书正文或另附清单列明具体情况,并写明依法对其进行没收并上缴国库;对于仍未到案的涉毒资产,需要继续追缴的,法院应当在判决书中写明依法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及其具体情况。另一方面,审判中对未随案移送的涉案财产应作出实质性的处理意见,避免出现程序空转问题。


    第五,重视并疏通权利救济机制。涉毒资产的表现形式多样,实践中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相混合、犯罪分子的财产与他人财产相混合或者个人财产与企业财产相混合的情形较多,如果前期查封、冻结、扣押不当,可能会侵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产权。在涉毒资产查控机制中增加公民财产权利的救济措施,可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第三人通过法定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财产权。

(作者系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来源:中国禁毒报

主办:   张掖市妇女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