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毒品原植物”?它最早出现于198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该法规定:“严厉禁止违反政府规定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其后,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其只是举例了罂粟、大麻两种毒品原植物,并没有对其下定义。200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规定:“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管制。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该法采取“列举+抽象”的定义模式,在列举部分中,该法举例了3种常见的毒品原植物;在抽象部分中,该法以“国家管制性”(据“国家规定管制的”推断)和“可炼毒性”(据“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推断)作为毒品原植物的定义要素。至此,“毒品原植物”概念基本明确。《禁毒法》中还有一个与“毒品原植物”相似的词——“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以上两词只是命名的角度不同,“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是站在合法(药品)的角度,其色彩意义是中性的;“毒品原植物”是站在非法(毒品)的角度,其色彩意义是贬义的。
毒品原植物有哪些?罂粟属、古柯属、大麻属下的所有植物都是毒品原植物吗?哪些毒品原植物本身又是毒品?
罂粟属植物大约有100种,包括鸦片罂粟、虞美人、野罂粟等。联合国《经修订的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以下简称《61公约》)规定:“称‘鸦片’者,谓鸦片罂粟的凝结汁。称‘鸦片罂粟’者,谓催眠性罂粟种植物。”可见,只有鸦片罂粟才是联合国禁毒公约规定的毒品原植物。鸦片罂粟可以用于提炼哪些毒品?从罂粟未成熟的果实中可以提炼“罂粟浓缩物”“罂粟壳”“阿片”,以上3种物质均被我国《麻醉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列管。阿片(即鸦片)是混合物,从中可以提炼“吗啡”“可待因”“蒂巴因”,以上3种物质均被我国《麻醉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列管。
古柯属植物大约200种,包括古柯、 烟古柯、东方古柯等。《61公约》规定:“称‘古柯树’者,谓红木属(genus Erythroxylon)的任何一种植物。”这里将genus Erythroxylon译为“红木属”,不易让人理解,译为“古柯属”比较好。可见,古柯属下所有植物都是联合国禁毒公约规定的毒品原植物。古柯可以用于提炼“可卡因”“芽子碱”。“古柯叶”“可卡因”“芽子碱”3种物质均被我国《麻醉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列管。
大麻属仅有一种,即大麻。大麻分为普通大麻、印度大麻和野生大麻3个亚种。印度大麻植株矮小,多分枝,节间短而实心,大多数国家禁止栽培。《61公约》规定:“称‘大麻植物’者,谓大麻属的任何植物。”可见,所有大麻亚种都是联合国禁毒公约规定的毒品原植物。在实际工作中,各国往往根据大麻中四氢大麻酚(tetrahydrocannabinol,简称THC)含量大小来判断其是否属于毒品大麻。云南省2003年制定的《云南省工业用大麻管理暂行规定》将THC〈0.3%的大麻称为“工业用大麻”(又称工业大麻、纤维型大麻),将THC〉0.3%的大麻称为“有毒大麻”(又称毒品大麻、药用型大麻)。大麻可以用于提炼哪些毒品?具体有“大麻和大麻树脂与大麻浸膏和酊”“六氢大麻酚”“四氢大麻酚”“屈大麻酚”,这4种物质均被我国《麻醉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列管。可见,在我国,大麻既是毒品原植物,又是毒品。
巧茶属植物仅有一种,即恰特草。《61公约》《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和《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3个公约的正文和附表中都没有列管恰特草。这说明恰特草不是联合国禁毒公约规定的毒品原植物。恰特草可以用于提炼“去甲伪麻黄碱”“卡西酮”。“恰特草”“去甲伪麻黄碱”“卡西酮”3种物质均被我国《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列管。可见,在我国,恰特草既是毒品原植物,又是毒品。
人们可以从咖啡树、茶树的果实(咖啡豆、茶叶籽)和树叶(咖啡叶、茶叶)中提炼咖啡因(在我国是第一类精神药品),但它们是饮料作物,不是毒品原植物。
(浙江社科规划课题23NDJC418YBM作者系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刑事司法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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